2006年7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婴儿夭折引发遗产纷争
法律界人士:婴儿的遗产应由他母亲继承
丁国芳 叶伟 刘洋洋

  维权提示:
  孩子还在娘肚子里,父亲就去世了。面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还没出世的孩子该不该分得一份呢?孩子在出生26个小时后死亡,是否能按自然人权利分得遗产呢?日前,发生在江西省的一起继承权纠纷,引起了社会关注。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胎儿是没有继承权的,但只要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为胎儿所保留的继承份额则是该胎儿出生后的遗产。

  事件回放

  “准爸爸”发生车祸身亡
  刘思远(化名)是江西省丰城市某机关的干部。2004年5月,刚满28岁的刘思远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该市的女教师杨惠(化名)。2004年10月1日,在亲戚朋友的祝贺声中,刘思远和杨惠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的生活应该说是很幸福的。刘思远的父母亲都是机关退休干部,加上刘思远和妻子杨惠两人每月都有稳定的收入,家庭经济一直较宽裕。2004年12月,杨惠怀孕的消息让刘家人上上下下高兴了一场。
  然而,老天好像是在捉弄刘家人,喜事还没有降临,一场灾难却落到了他们的身上。
  2005年6月9日,刘思远受单位指派,前往南昌出差,就在刘思远在南昌办完事情返回丰城市的途中,发生了一场车祸。刘思远在车祸中当场死亡,而这个时候杨惠已经怀孕近7个月。

  “准孙子”和祖父母“争”遗产
  刘思远的去世对于刘家人是个沉重的打击。事发后,交警部门对这起责任事故作出认定,肇事方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按照这个认定,刘思远的家属得到包括丧葬费、精神赔偿金等在内的各种经济赔偿近11万元。
  拿到了赔偿金后,刘思远的父母有些担心钱放在儿媳妇那儿的话,到时候儿媳妇改嫁了怎么办,这可是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于是,刘家父母在2005年7月叫上儿媳妇,开了一个家庭会议。刘家父母认为,既然是儿子刘思远的死亡赔偿金,做父母的就有权利继承这笔钱,并表示要一分为三,父亲1份、母亲1份、儿媳妇1份。对于这样的分法,杨惠当场表示不同意。杨惠认为,丈夫去世了本来对于她就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肚子里的孩子以后上学等方面还需要大量的钱,她要求给自己肚子里的孩子也留一份。
  对于儿媳妇提出给“准孙子”预留一份的说法,两位老人考虑再三后认为,孙子永远都是自己的,给孙子预留一份也是为孙子的将来做个准备,万一儿媳妇以后要改嫁,孙子这笔钱还是在孙子的名下。于是,刘思远的父母和儿媳妇签订了一份分割遗产的协议,在该协议中他们将遗产共分为4份。

  孙子死亡祖父母欲重新分割遗产
  2005年9月11日,杨惠在当地医院顺利产下了一名男婴并取名天宝。可是就在出生的第二天,天宝就因重度窒息而死亡,也就是说天宝在这个世界上仅仅生存了26个小时。
  天宝的夭折对于杨惠的打击是致命的,但刘家父母在事后又做出了让杨惠更加伤心的事情。在处理完天宝身后事宜后,刘家父母找到杨惠,提出先前同意分给孙子的那笔遗产,现在不分了,所有遗产按照一分为三的标准进行分割。刘家父母认为,天宝从娘胎里出来就只活了一天,没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如果杨惠认为天宝应该分一份,那肯定是杨惠有私心,想多弄点钱到时另嫁他人。
  杨惠认为,虽然天宝来到人世间只有短短的26个小时,但他自落地那一刻起就是自然人,就有权利继承他父亲的遗产,天宝的爷爷奶奶不能无故剥夺了天宝的继承权,而作为天宝的母亲,则有权利继承天宝的所有遗产。
  近日,双方已为这起继承权纠纷闹到了法院。

  各方说法

  法官: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就有继承权
  对于刚出生不久就死去的婴儿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丰城市法院丁法官认为,法律上对于胎儿的继承权是否定的,但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不久又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则成为该胎儿出生后的遗产。因为继承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人。胎儿尚未成为自然人,只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不享有继承权。为了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就是自然人,不论其存在的时间长短,就享有作为一个自然人应享有的权利,当然就享有继承权。这时,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已经转归其所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不久又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则成为该胎儿出生后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的天宝虽然只活了26个小时,但从他离开母体起便成为一个自然人,就享有与其他继承人享有的同等继承权。
  丁法官还表示,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律师:天宝的母亲是天宝遗产的惟一继承人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峻认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进行,《继承法》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和经济生活上的依赖程度,作为划分继承顺序的标准,将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较后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上述案例中,婴儿天宝死后,他的所有权利能力终止,继承再次发生,他继承得来的父亲遗产则作为遗产来分割,但在第一顺序中天宝只有母亲的存在,所以天宝的所有遗产都由他的母亲杨惠继承。而排行在第二顺序中的祖父母则没有权利得到来自天宝的任何遗产。